原标题:执行大会战初战告捷 海南一中院强制清场还土地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1月29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占用他人土地种植槟榔拒不撤离的拒执现场进行强制清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艰苦奋战,顺利将24亩槟榔树及其附属物清理完毕。
24亩土地被占用,诉至法院追回土地
2014年3月18日,香港某投资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吴某春告上法庭。据该公司介绍,他们公司于1989年与万宁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滨湖后田坡24亩土地使用权。贸易公司于1993年8月取得了24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贸易公司称,他们在取得该土地后,在周围建起围墙。
“2005年,吴某春不顾公司劝阻,强行侵占土地种植槟榔树”。贸易公司在法庭上称因为吴某春侵占土地而让公司无法使用这块地。为了讨回这块地,2012年12月,贸易公司多次雇佣挖掘机对该土地进行平整开发,但都由于吴某春的阻扰而无法进行。于是,贸易公司将吴某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春清除在原告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建筑物、并向原告归还其强行占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土地:被告吴某春赔偿侵占原告土地使用权造成原告损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
面对贸易公司的起诉,吴某春辩称他之前受原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亲戚委托看管厂房,因厂区土地荒芜,他才从2002年开始种植槟榔和养猪等,期间一直未有人干涉,现在贸易公司突然要求他退出争议土地,“我可以支付租金,但是你必须按国家征用地补偿标准赔偿我的损失”。
两级法院明确土地归属,但涉案人拒不执行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贸易公司是24亩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吴某春受当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看管该地,未经贸易公司允许在该土地上种植槟榔树和建猪舍、铁皮屋等,且在贸易公司要求其退出后仍拒不退出,系侵权行为。
2014年11月,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春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涉案24亩土地上种植的所有槟榔树、建筑物,将土地归还给贸易公司。
一审判决宣判后,吴某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贸易公司向海南一中院申请执行,海南一中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清除在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滨湖后田坡24亩土地上种植的所有槟榔树、建筑物,将所占用的24亩土地归还贸易公司。但被执行人吴某春至今拒不履行。
据海南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执行中,法院多次作吴某春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吴某春则坚持应该依照万宁市政府征地标准对其种植的槟榔树进行赔偿后才能清除槟榔树,其赔偿数额一度到达600万元,而后降到300万元。法院多次向其做了以下法律释明:因其是在占用贸易公司的土地自行种植槟榔树,与一般的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性质不同,故法院判决中并未有赔偿事项。
经法院作了申请执行人的工作,贸易公司同意给予吴某春一定补偿。但吴某春仍不同意接受申请执行人给予的补偿及清偿槟榔树。经承办人及院、局领导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且吴某春亦不同意自行清除槟榔树和建筑物。
两个小时清除24亩槟榔树交付申请执行人
为了此案的顺利执行,海南一中院对此次执行行动进行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一中院王萍院长非常重视,多次听取执行局的专题汇报,亲自前往万宁市与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法制办、万城镇委等相关单位协调案件执行工作,并指派曾令宏副院长、胡曙光专委作双方当事人工作。
当天上午七点钟左右,海南一中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冒雨来到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滨湖后田坡的槟榔园。为确保执行顺利进行,执行的法警在整个槟榔园的四周拉上了警戒线。王萍院长通过海南一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无线单边系统与现场对接,随时查看现场情况,发布指令。曾令宏副院长、胡曙光专委进行现场指挥,除法院的法警外,还抽调了万宁市公安局的防暴警察、特警、消防等50多人协助执行。
在执行现场,面对前来执行的法院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某春的父母情绪激动,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持阶段,吴某春的母亲甚至用液体泼洒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当机立断,指派安保人员将两位阻碍执行吴某春亲属带离现场。
上午九点,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吴某春宣读执行决定书。随后,由消防人员对执行现场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和清理。待各项准备就绪后,现场指挥允许申请执行人的工人对槟榔树进行清理。胡曙光专委表示,为了解决执行难,在年底之前举行这样大的清场活动,彰显司法权威,目的是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当天上午11点二十分左右,三千多珠槟榔树已经被全部砍倒,槟榔园的猪舍及其他非法建筑也被拆除完毕,清场行动结束,法院当场将24亩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毛雷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