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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司土地种槟榔 输官司“赖着”不执行

  占用公司土地种槟榔输官司“赖着”不执行 省一中院昨强制清场,砍掉3000多株槟榔树,将土地归还申请执行人

占用公司土地种槟榔 输官司“赖着”不执行

省一中院昨强制清场,砍掉3000多株槟榔树,将土地归还申请执行人

□记者 陈栋 通讯员 刘佳 文/图

本报讯 昨日,在万宁市一条乡村小路附近,记者看到了葱葱郁郁的24亩槟榔树,树都已经有一些年头了,树高约8米,长势喜人。然而,在几个小时后,3000多株槟榔树均被砍倒在地。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4亩土地被占用,诉至法院获支持

2014年3月18日,香港某投资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万宁男子吴某春告上法庭。据该公司介绍,该公司于1989年与万宁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滨湖后田坡24亩土地使用权。贸易公司于1993年8月取得了24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贸易公司称,他们在取得该土地后,在周围建起围墙。

“2005年,吴某春不顾公司劝阻,强行侵占土地种植槟榔树。”贸易公司在法庭上称,因为吴某春侵占土地导致该公司无法使用这块地。为了讨回这块地,2012年12月,贸易公司多次雇佣挖掘机对该土地进行平整开发,但都由于吴某春的阻扰而无法进行。于是,贸易公司将吴某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春清除在原告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建筑物,并向原告归还其强行占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土地;被告吴某春赔偿侵占原告土地使用权造成原告损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

吴某春辩称,他之前受原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亲戚委托看管厂房,因厂区土地荒芜,他才从2002年开始种植槟榔和养猪等,期间一直未有人干涉,后来贸易公司突然要求他退出争议土地。“我可以支付租金,但是你必须按国家征用地补偿标准赔偿我的损失。”吴某春说。

占用土地者输了官司却拒不执行

省一中院审理查明,贸易公司是24亩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吴某春受当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看管该地,未经贸易公司允许在该土地上种植槟榔树并建猪舍、铁皮屋等,且在贸易公司要求其退出后仍拒不退出,系侵权行为。

2014年11月,省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春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涉案24亩土地上种植的所有槟榔树、建筑物,将土地归还贸易公司。

一审宣判后,吴某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过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贸易公司向省一中院申请执行,省一中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清除在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滨湖后田坡24亩土地上种植的所有槟榔树、建筑物,将所占用的24亩土地归还贸易公司。但被执行人吴某春一直拒不履行。

省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执行中,法院的执行人员多次作吴某春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吴某春坚持应该依照万宁市政府征地标准对其种植的槟榔树进行赔偿后才能清除槟榔树,其索赔数额一度高达600万元,而后降到300万元。法院多次向其做了以下法律释明:因其是在占用贸易公司的土地自行种植槟榔树,与一般的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性质不同,故法院判决中并未有赔偿事项。

经法院做了申请执行人的工作,贸易公司同意给予吴某春一定补偿。但吴某春仍不同意接受申请执行人给予的补偿及清除槟榔树。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且吴某春亦不同意自行清除槟榔树和建筑物。

被执行人竟扬言“谁砍树就砍谁”

“11月29日若不搬迁,法院将进行强制清除。”这是法院对吴某春一家的最后通牒。

昨日上午7时20分左右,法院的执行人员来到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滨湖后田坡的槟榔园,因占地者吴某春曾威胁法院“谁砍树就砍谁”,为确保执行顺利进行,执行的法警在整个槟榔园四周拉起了警戒线。

“你要砍我树,我就要你的命!”记者在现场看到,两名大约70岁的的老人站在槟榔园里喊叫。据悉,两位老人是被执行人吴某春的父母。他们大声喊叫着,甚至用液体泼洒执行人员,试图阻止法警靠近。

执行现场一度陷入僵持阶段,最后现场指挥当机立断,指派安保人员将阻碍执行的吴某春父母带离现场。

昨日上午9时,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吴某春宣读执行决定书。随后,由消防人员对执行现场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和清理,待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对槟榔树进行清理。

省一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执行人自愿为吴某春提供30万元补偿,该笔款项随时可以领取。

昨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3000多株槟榔树已经被全部砍倒,槟榔园的猪舍及其他非法建筑也被拆除完毕。清场行动结束后,法院当场将24亩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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