嚼生槟榔是海南一些居民的特有习惯,有些人自己嚼完槟榔后却“一吐”为快,满地“血红”的槟榔汁,不仅严重污染环境卫生,并且有损海南旅游形象。昨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口香糖、蔗渣的将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指出,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否则将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维护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否则将对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污水沟等设施有损坏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和疏浚。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违反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养犬牌证 最高罚2000元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海口公民个人养犬,每户限养1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登记饲养犬只的,交纳300元的年度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年度管理费。盲人养导盲犬的、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年度管理费。
携犬出户应携带养犬登记证
《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携带养犬登记证,给犬只挂犬牌,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必须给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外)、学校(含幼儿园)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其他区域;禁止带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采取为犬只戴口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未经检疫、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
《条例》规定,未经检疫、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饲养的犬只未经检疫、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暂扣其犬只实施检疫、免疫,有关费用由养犬人负担,并按每只处以500元的罚款。
据要求,养犬人携犬只到居住地区级公安部门确定的办证机构申请养犬登记,并提供有关材料。未取得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区级公安部门处以500元罚款,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超数量饲养犬只,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养犬人应自登记的第二年起,每年在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养犬登记证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登记机关确定的办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犬吠影响他人 狗主将被罚款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制止犬吠,并处100元罚款;经采取措施不能有效制止犬吠,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休息的,由区级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并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饲养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该立即将伤者送医疗、疾控机构处理伤口、抢救病人、注射疫苗,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行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然承担责任。
作者:
罗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