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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槟榔渣”

张志远:小题大作,浪费资源。张福瑜别太胖: 前有日本人武汉丢车,两天找到;后有市长抄牌,交警部门两天拦截。选择性执法可见一斑。雅座客:市长看到了,他有录像么?没录像就没有有效证据,警察就没有理由去找人家,更没有理由罚人家款。3月4日中午,湖南湘潭一名男子开车时随手往窗外扔了一颗槟榔渣。这一幕正巧被路过的

张志远:小题大作,浪费资源。

张福瑜别太胖: 前有日本人武汉丢车,两天找到;后有市长抄牌,交警部门两天拦截。选择性执法可见一斑。

雅座客:市长看到了,他有录像么?没录像就没有有效证据,警察就没有理由去找人家,更没有理由罚人家款。

3月4日中午,湖南湘潭一名男子开车时随手往窗外扔了一颗槟榔渣。这一幕正巧被路过的市长胡伟林看到。胡伟林当即记下了车牌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对违规司机进行教育和处罚。交管部门通过两天的调查和拦截,找到该司机,对其给予罚款50元的处理。(3月8日《三湘都市报》)网友议论:如此执法,是否选择性执法,且成本又太高。

“槟榔门”是否存在“权力过界”?

刘海明(西南科技大学 副教授)

扔一颗槟榔渣,罚款50元,这个处罚,本身并无争议。湘潭的这起“槟榔门”引起如此广泛争议,一是公众对当地交管部门对市长的“调查令”反应过激,必然会有一种情绪反应,其心理依据在于,如果不是恰恰被市长撞见,这样一个普通的“不文明”行为,是否会被如此重视?二是质疑执法程序的恰当和执法公正,市长此举,是否存在“权力过界”?

市容执法,理应由城管部门负责。湘潭的“槟榔门”的新意,在于市长撞见了,并且认真了,于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交警部门追查相关车辆。

随地吐痰和乱丢东西,确实有违文明,应该坚决制止。市容市貌的清洁,需要规避这些不良的行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来强制性制止。这在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这从法理上赋予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随地吐痰和乱丢东西,性质严重的,执法部门有权进行警告和罚款。因此,对乱丢垃圾者执法,是执法部门的职责。但,这显然不在一个市长的具体职责之内。司机扔在路上一个槟榔渣,对市容的危害,相比程序正义,我倒觉得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市长偶见有人乱扔垃圾,可以以市民身份举报,却不该越界命令有关部门专事调查。因为具体如何调查,如何问责,应由相关权力部门依法行使权力。换句话说,扔颗槟榔渣,就应该被警方如此穷追不舍吗?

当然,市长指令相关部门查处“槟榔门”,初衷是良好的,是传递一种积极的信息,即对市民不文明行为的较真。但此举的示范效果或许并不明显,因为在相关部门的日常执法中,不可能为这个扔槟榔渣的小事,如此大动干戈。。

显然,这个花了两天时间的“破案”,并不仅仅是为了好市容市貌建设,而是为了完成市长的指令。倘若不能一视同仁,单单把“槟榔门”中的那个司机当作典型处置,损害的将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身的公正性,因为这个条例无法保证对于所有同样违规现象的处理一视同仁。不要说当事人不服,就是其他人也未必满意。

至于为调查“槟榔门”动用警力追查两天,单笔执法成本的支付实在太高,而事实上却只为奉命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现实中,类似的因为领导干涉而搞得满城风雨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数。另外,这也不免让人联想到前些时候,一个日本游客在武汉丢了自行车,警方大力侦破很快破案的事。这两个事例的相似之处,正如网友发出的疑问:“如果是普通人的举报,没有领导的指令,相关部门也能这样认真而迅速去调查处理吗?”

有失程序正义和公允的执法,“槟榔门”即是一个新的标本。表面上看,是效率。但如果成为常态,则令人担忧,一方面,它增加了城市公共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会让相关部门执法环境,变得更加微妙,而“选择性执法”的出现频率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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