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别人地上种槟榔海口3村民成被告
他人持有林权证,海口琼山大坡镇的几名村民仍以该地为祖宗地为由,在土地上种植槟榔。最终,他们被土地主人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到海口琼山区法院。
2010年1月,梁某与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某村民小组签订合同,承包位于该村后坡的18.81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之后取得林权证。梁某诉称,2013年1月,该村5名村民陈某兴等人以该地是其祖宗地为由,在其承包经营的8亩胡椒地内种上槟榔,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经营。他得知后,多次劝阻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兴等3人以该地是其祖宗地为由在原告的承包地内种植槟榔,阻碍、干涉了原告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其行为构成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兴、陈某布、陈某程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