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男子因被指责偷槟榔果 怀恨在心对他人施暴获刑
万宁一男子骆某成因被曾某贤指责偷槟榔果而怀恨在心,殴打曾某贤致其轻伤。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骆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曾某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0906.48元。
曾某贤曾经指责骆某成偷槟榔果,骆某成对此怀恨在心。3月5日15时许,骆某成从万宁兴隆华侨农场市场经过时,看到邱某贤正在市场东门前的三轮车停车场处和陈某源、郭某海等人聊天,于是上前朝邱某贤的脸部打了一拳,将邱某贤打到在地上,使邱某贤的后脑撞在水泥地板上,造成枕骨骨折并昏迷过去,接着骆某成又用脚朝邱某贤的腹部踩了两脚,经陈某源等人劝阻后,骆某成离开现场。邱某贤被打伤后,先后花了医疗费共计16005.88元。经法医鉴定,邱某贤的损伤属轻伤。另查明,骆某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6年8月7日刑满释放。
万宁法院认为,骆某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骆某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情节,故综合以上情节,依照相关法律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