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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料和香精的安全性

食品用的香料和香精具有‘自我限量”特性即当其使用脸超过味会令人不愉快,使用者不得不将其用最降低到此,不会因其使用过址而产生安全问题。

食品用的香料和香精具有‘自我限量”特性即当其使用脸超过味会令人不愉快,使用者不得不将其用最降低到此,不会因其使用过址而产生安全问题。由于食品用乔料的种类繁多,不可能对其一一进行安全性评价,经过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评价过的食品用乔料数量很少。

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委员会确定,我国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参照国际的或发达国家的秀料立法和管理状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价,通过允许或暂时允许使用的名单,井陆续制定国家标准。由有关部门批准公布后遵照执行。

食品用香料的天然存在性并不能预示其安全性。很多香料有长期的使用史和少最的安全使用依据,但大部分没有经过细致和全面的毒性试验。有证据表明人体摄人后产生一些不良后果,如辣椒素、姜素和薄荷醉使用后发现过敏和特异性不耐受性。传统的使用也不能成为安全性的可靠依据。如黄樟素是天然来的(从樟木中提取的油),在它表现出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之前已有了很长的使用史。因此天然香料也要进行适用于食品用香料的毒理学评价。目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已制定了香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如JECFA, WHO特别工作小组(1987), CE香料专家委员会、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SCF)。美国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

JECFA强调香料的安全性评价不同于食品添加剂,在评价香料安全性时需要高度灵活性。WHO (1987)的报告中重申:考虑到食用香料品种类常多,而且通常在食品中用址很小并且具有自限性这一事实,认为要求对侮一种食用香料都进行同样复杂的毒理学评括是不现实和不合理的。

由于很多香料物质化学结果相似,有共同的代谢途径,可以按结构相关的类别进行评价。这样就减少了对侮种物质单独评价所带来的大量测试负担。

JECFA应用构效关系评价香料同系物,用一种物质的资料来评价格组同系物。JECFA(1987)总结:用作食用香料的大最醉类物质应该不优先考虑测试,可以仅代谢研究基础上接受ADI值。

如秀料化合物很快定益水解成安全性已知的醉或者酸时,则可按本原则评价:JECFA建议,如果某种香料侮年舟人消费超过3.65mg就应该优先评价。对于结构复杂,不能顶知其代谢途径或可能有高摄人益的化合物需要进行毒理学研究。综合考虑构效关系,人体摄人极限、代谢和摄人资料、动物毒理学资料是进行香料安全性评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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